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建设良好的学风和考风,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提高学生的道德素质,规范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考试是指国家及院内各种考试。将考生可能发生的违规行为具体分为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考试违纪是指学生不遵守学院的考场纪律,不服从考务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的行为;考试作弊是指违背考试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二、对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公正、公开、合法、适当的原则,处理的结果应当与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事实、情节及后果相当。
 三、学生考试违纪事实情节及处理办法
(一)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为一般违反考试纪律,要当场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使用自备草稿纸的;
 4.自行拆散装订成册的试卷的;
 5.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6.考试过程中没有关闭电子设备的;
 7.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的书、笔记、资料等物品的;
 8.把答案或有字迹的草稿纸放在偏离自己座位的位置或竖起的;
 9.考场或者学院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二)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应令其退出考场,该门课程总成绩最多记60分,并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第“三(一)”中任何一种行为无视警告而重犯的;
 2.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3.他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的;
 4.用某种示意、动作互相传递有关考试信息的;
 5.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6.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四、学生考试作弊事实情节及处理办法
(一)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以考试作弊认定,应令其退出考场,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并视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本科生取消授予学士学位资格。
 1.开考后,在考生座位现场、考生身上和其他一切可以看到的地方放有翻开的,或者藏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本、复习资料、纸条等的;
 2.携带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3.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4.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5.相互核对试卷的;
 6.传、接与考试有关的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7.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8.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二)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以考试作弊认定,应令其退出考场,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并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本科生取消授予学士学位资格。
 1.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2.考试作弊被发现后无理取闹严重扰乱考场秩序的;
 3.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4.二次作弊的;
 5.使用通讯设备接收与考试相关信息的;
(三)试后发现认定的考试作弊行为及处理办法
教务处、各系考务工作人员和阅卷教师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按照作弊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本科生取消授予学士学位资格。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3.组织作弊的。
五、学生违纪、作弊处理程序
考务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学生实施本办法第“三(二)、四”各款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监考教师及时予以纠正;对学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由学生当场签字确认。考生拒绝签字的,有两名考试工作人员签字,处理意见有效。
 2.监考教师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意见书》,写清学生违纪和作弊的事实,由两名及以上监考人员或者考场巡视人员签字确认,并连同试卷和物证一并在该课程考试结束后及时交考生所在系办公室。
 3.考生所在系认真调查与确认学生考试违纪、作弊事实,并要求学生写出书面检查,写清事实,系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后,将《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意见书》、书面检查及物证一并交教务处。
 4.教务处在复核违纪、作弊事实和相关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学生的违纪、作弊行为进行认定,提出处理建议。
 5.学工处在调查事实和证据之后,按照《吉林艺术学院动画学院学生纪律处分暂行条例》、《吉林艺术学院动画学院校内申诉规定》做出处分决定,并及时通报全院。
六、学生以作弊行为取得相应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的为无效证书,由学院宣布证书无效,并收回证书。
七、对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处理,实施单位必须查明事实;违纪和作弊事实不清的,不得予以处理。
八、各系要按照上述要求对考试违纪和作弊的学生予以处理,不得拖延,不得隐瞒不报,否则学院将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九、以上未提及到的违纪、作弊等行为,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

 

 

 

教务处
2007年5月